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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更换电动葫芦的相关检验要求

编辑:北京凌鹰起重    浏览:26    时间:2025-05-09

关于更换电动葫芦的施工定性,主要由《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 92 号令)和之后发布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特设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设局函〔202047 号)这两个文件予以规定,具体定义详见表 4,其中国家质检总局第 92 号令已废止。

关于更换电动葫芦的施工定性,主要由《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 92 号令)和之后发布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特设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设局函〔202047 号)这两个文件予以规定,具体定义详见表 4,其中国家质检总局第 92 号令已废止。根据上述文件的定义说明,对于更换同规格电动葫芦的行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 92 号令属于重大修理,根据特设局函〔202047 号属于一般修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起重机械的重大修理过程要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因此,若本文受检设备的电动葫芦更换行为若在 2020713日之前的,应当属于重大修理活动,施工单位未申报监督检验、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但根据特设局函〔202047 号,更换电动葫芦的行为属于修理无需申报监督检验。在国家质检总局第 92 号令已经作废的前提下,由于缺少处罚的依据,讨论何时更换电动葫芦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另外,《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起重机械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前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因此,即使更换电动葫芦的行为属于修理,在未书面告知的情况下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16版定检规要求,无论是定期检验还是首次检验均无需要求提供告知书,因此更换电动葫芦未书面告知的行为不属于检验人员的检验职责,即检验人员无权要求。

但这不代表就可以不对更换的电动葫芦进行相应检查。例如本文所述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更换的电动葫芦未配备安全制动器,且工作级别为 M3,很明显更换的电动葫芦选型不符合要求,且无法通过简单的整改予以整改,因此出具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更换电动葫芦的后续整改建议:

如果使用单位想继续合法地使用这台设备,必须再次申报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建议可以从满足熔融要求和取消熔融用途两方面去着手整改,即:

1)满足熔融要求:①由使用单位指定有资质的起重机械维修单位,更换符合要求的电动葫芦,完成安装、调试等一系列工作,并申报定期检验。检验时应审查随机资料,核查与实物的一致性,以确保满足吊运熔融金属的使用要求;最后开展针对性的检验,如制动器设置、钢丝绳、超速保护、隔热装置等项目。②若单次吊运的熔融金属的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可由使用单位指定有资质的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实施整机额定起重量降低到 5t 的改造行为,并履行书面告知、申报监督检验等手续,此时电动葫芦可按照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而不需要设置安全制动器,但该电动葫芦必须具有高温隔热功能及工作级别不低于 M6

2)取消熔融用途:①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承诺将该设备用于吊运普通物品,检验时不再进行吊运熔融的专项检验要求,但必须核实使用单位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布置等因素,以避免虚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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